15日上午,廣州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在全省法院率先推行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文書。
  從當日起,廣州率先在兩級法院推行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當事人只要在家輕點鼠標,即可“一鍵”接收法院的開庭通知、傳票等十多種文書。這是繼裁判文書上網、庭審網絡直播、網上立案後,廣州法院推出的又一信息化舉措,有利於促進司法便民,緩解常遭詬病的“送達難”問題。
  法官現場演示了具體操作流程。當事人若接收電子送達協議的,必須填寫“聯繫電話”和“身份證號碼”(法人填寫組織機構代碼)。
  送達登記保存後,系統將自動加蓋“×××法院電子送達專用章”,將文書轉換為PDF格式文件投遞給受送達人電子郵箱,並以短信形式自動告知受送達人查閱用戶名和密碼(用戶名為身份證號或機構代碼證),當事人可登錄http://sd.gzcourt.gov.cn/進行送達文書查閱。
  法院訂製郵箱搜索引擎無法檢索
  2013年,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在全國範圍內開始了電子郵件送達的探索,為我省乃至全國法院的電子郵件送達工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與天河法院的試點相比,本次推行的範圍更大,送達平臺同時適用於廣州兩級法院,同一個專用郵箱在一審、二審全過程通用,當事人如果同時在不同的法院涉訴,只需要開通一個郵箱即可,避免了資源重覆建設;其次文書種類也有所擴大,文書類型從傳票擴大到了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以外的其他十餘種法律文書。
  廣州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長餘錦霞介紹,電子郵件送達專用平臺由網易公司開發。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採用電子郵件送達的訴訟文書包括案件受理通知書、預交訴訟費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不直接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訴訟文書。
  電子郵件送達的法律效力和傳統送達方式完全一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以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只要當事人同意並簽名確認,當事人不受地域影響都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接收訴訟文書。需要說明的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外國人送達訴訟文書,由於受司法協助協議的限制,暫時只通過傳統方式送達。
  為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知情權和自願選擇權,採用電子郵件送達前會先征求當事人意見。同意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接受訴訟文書的當事人會免費獲得一個由電子郵件運營商提供的電子送達專用郵箱。該郵箱與立案時登記的手機號碼關聯。法官或書記員在審判管理系統發起電子送達流程,訴訟文書投遞到送達專用郵箱後,受送達人會即時收到手機短信提醒。
  確保信息安全是廣州中院推行電子郵件送達過程中考慮的另一個重要因素。一方面,電子郵件送達專用郵箱的開通與公民身份號碼、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直接關聯,且採用手機短信驗證、通知模式確保查閱郵件的是當事人本人。另一方面,電子郵件系統是全封閉系統,法院、當事人都不能修改該系統內容,郵箱只能接收法院投遞的訴訟文書郵件,不具備發送郵件、接收其他郵件、通訊錄等其他功能。
  廣州中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在生成文書方面,訴訟文書在法院內網的審判管理系統生成,生成後轉化成不能修改的PDF格式並加蓋電子送達專用章後再通過數據交換到外網,當事人不能刪除、修改,通過搜索引擎無法檢索。
  行政、刑事案件以及判決書等不在電子送達範圍內
  “需要明確的是,判決書等影響實體法律關係的文書,不能用電子郵件送達。”餘錦霞副庭長介紹,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院對案件實體法律關係、重大程序問題進行的終局認定,或者直接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與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密切的法律文書將仍然採用傳統方式送達。“對案件實體法律關係或重大程序問題進行的終局性認定,是國家公權力對公民間法律關係的最終確定,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只有加蓋法院印章的正式原件文本,才能發生相應法律效力,因此裁判文書不宜採用電子送達方式。”餘錦霞說。
  由於行政、刑事法律法規沒有對電子送達方式進行規定,行政、刑事案件訴訟文書電子送達缺乏法律依據,暫時不能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同時,由於電子送達作為送達的組成部分,是法院的職權行為,其主體是法院,對象是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加人,內容是各種訴訟文書。因此,電子郵件送達專用平臺不具備除送達之外的其他功能,當事人也不能通過電子郵件與法官互動。
  餘錦霞表示,廣州兩級法院於去年7月開通了“12368”訴訟信息公眾服務平臺,當事人可以隨時撥打“12368”熱線電話聯繫法官。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通訊員 楊曉梅 周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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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應及時
  查閱法院電子文書
  新聞發佈會上,廣州中院立案一庭庭長徐躍對法院訂製郵箱有關問題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解答。
  南方日報:如果當事人沒有及時登錄郵箱查閱文書,送達是否有效?
  徐躍:在告知當事人電子郵件送達註意事項時,我們對留意手機短信通知進行了專門的提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的訴訟文書一經到達特定的郵件系統即生效,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是否閱讀,都不影響其法律效力。我們也希望藉此機會提醒使用電子郵件送達的當事人,為保障訴訟權益,應該及時登錄郵箱查收並下載文書。
  南方日報:如果當事人沒有及時閱讀電子郵件送達的傳票錯過了開庭時間,也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嗎?
  徐躍:是的,電子郵件送達的法律效力和傳統送達的法律效力完全一致。如果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如沒有及時閱讀電子郵件送達的傳票,錯過了開庭,可能會產生視為當事人撤訴或缺席審理等相應法律後果。
  南方日報:網絡有時候會有不穩定因素,是否會出現法官發送了電子郵件,但是當事人實際上沒有收到的情況?如果出現了,如何進行補救?
  徐躍:電子信息系統可能受到硬件系統以及人為原因或病毒等因素影響,存在不能正確及時接受信息的可能性。我們在設計電子送達流程時充分考慮了這一問題,法院審判管理系統後臺增加了送達狀態反饋的功能。法官發出訴訟文書後,郵件系統會向後臺反饋投遞狀態,如果郵件沒有送達電子郵箱,投遞狀態會顯示未成功投遞,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原標題:法院訂製電郵也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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